歷史
美國人Herbert A. Gilbert在1963年曾取得一款「無煙、非菸草香菸」的專利設計,該裝置把液態尼古丁加熱,產生蒸氣,模仿吸菸的感覺。1967年時曾有數家公司嘗試生產該款電子煙,但最終無果而終,而後再沒有任何紀錄講述這款裝置。
2000年,北京中醫師韓力提出把尼古丁以丙二醇稀釋,並以超音波裝置把液體霧化,產生水霧效果(實際是以加熱產生霧化氣體)。使用者能以此把含尼古丁水霧吸進肺部,向血管輸送尼古丁。其中液態尼古丁稀釋劑存放在一個名叫菸彈的裝置內,以便於攜帶。2004年,韓力取得電子煙的發明專利,翌年由中國如煙公司銷售。隨著國外的反吸菸運動普及,電子煙也從中國流入西方世界
臺灣
臺灣此方面最高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目前未開放電子煙產品上市,電子煙屬違法產品。衛生福利部認為電子煙的煙液成分係以人工添加尼古丁或其他化學物品,非《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款「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故非屬《菸害防制法》規範之產品,而將含尼古丁成分裝填入之電子煙、電子霧化器產品列入藥品管理,目前尚未核准電子煙產品之藥品許可證。倘未依《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而製造、輸入者,則就其來源認屬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或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另依同法第82、83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類產品若不含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但宣稱可以「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定,違者依向法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緩,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若電子煙、電子霧化器等產品不含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惟外型類似紙菸,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物品」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報告組員 鄭燾影